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國信即祥發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