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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李慧瑜

  • 原告
    陳國信即祥發食品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國信即祥發食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玲即中一餐盒食品工廠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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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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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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