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志峯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14,4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