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埈鎰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7,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