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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埈鎰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7,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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