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7號
- 原 告
- 可提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埈鎰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7,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7,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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