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弘男
- 原告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3,315元,應繳裁判費217,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