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