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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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