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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告
長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川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02,187元【美金以支付命令聲請日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672元計算,計算式:295,701元+(美金293,839.53x31.672) =9,602,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1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5,6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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