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陳基雄
- 被告
-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培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原告訴請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