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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返還牌照及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泰松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2面及行照1枚,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及行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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