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 原告
-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明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泰松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2面及行照1枚,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