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宛儒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永庄、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19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3,31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14,65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