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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上原告與被告蘇宏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7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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