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王玉柱間請求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