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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6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9,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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