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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告
永豐車行即楊春全

      潘賜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富、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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