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永豐車行即楊春全 潘賜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富、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