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洪挺梧
- 當事人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苑 被 告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何車輛及其價額,致本院未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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