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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洪挺梧

  • 當事人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苑 被   告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何車輛及其價額,致本院未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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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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