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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苑
被告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請求返還何車輛及其價額,致本院未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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