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苑 被 告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過戶系爭車輛查之不當得利,並陳報以報廢車輛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然系爭車輛既經過戶,顯非已達報廢程度,難據原告陳報價額認定系爭車輛之價值,系爭車輛之客觀交易價值顯難認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