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茂苑
- 被告
- 林文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過戶系爭車輛查之不當得利,並陳報以報廢車輛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然系爭車輛既經過戶,顯非已達報廢程度,難據原告陳報價額認定系爭車輛之價值,系爭車輛之客觀交易價值顯難認定,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