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以簡茂苑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該抗告狀具狀人簡茂苑於抗告狀陳稱: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林再欽,具狀人簡茂苑捨棄法定代理人資格等語。本件原告既係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岳暘公司)名義起訴,應由該公司董事長林再欽為法定代理人而為起訴等相關訴訟行為,茲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表明是否確係岳暘公司所為提起本件訴訟及就本院前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若岳暘公司並無提起本件訴訟及提起抗告,即岳暘公司根本未為任何訴訟行為,本院無從逕就前開訴狀為裁判,即將本案於行政上報結。若確實是原告岳暘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並提起抗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抗告狀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所提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