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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76,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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