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76,41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