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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林再欽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林再欽 被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按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 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分別為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所明定。查本 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委員會於民國88年12月20日會議決議無效,而該項決議內容亦載明雇主變更後員工年資前後併計、退休辦法及監委會章程延續使用等語,顯見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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