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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告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偉鋼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4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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