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