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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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