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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告
鄭敏郎即翌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380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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