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鄭敏郎即翌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380元,應繳裁判 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9,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