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5號
- 原告
- 紐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玠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