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 原告
-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達
- 被告
- 張琪全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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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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