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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0號

原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2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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