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簡茂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再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2,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