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88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