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原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有福、李志軍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7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