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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訴人
張又之
被上訴人
宇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志

      張菁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840

元【計算式:724,420元+170,420元(原判決附表編號13、14、

16、17、18珠寶之價額)=894,8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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