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張又之
- 被上訴人
- 宇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衍志
張菁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840
元【計算式:724,420元+170,420元(原判決附表編號13、14、
16、17、18珠寶之價額)=894,8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