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