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冀臺
- 原告
- 台灣康納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冀臺
- 被告
- 秦琳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原裁定書誤載為103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977 元,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12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 年3月17日以104 年度抗字第93號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於104年3 月20日補充送達於抗告人。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104 年4 月24日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