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告
台灣日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河內信一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93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