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 上訴人
- 國潤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6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