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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抗告人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薰
相對人
李燈林

      林翠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抗告人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欠繳納裁判費10,1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767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收受該裁定後,即於104年5月5日繳納裁判費。惟因代收機構及國庫作業之程序,致法院未能即時確認抗告人繳費情形,誤以為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於104年5月14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訟。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駁回抗告人訴訟之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因欠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767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已於104年5月5日繳納裁判費等情,業據抗告人提出本院規費繳款單收執聯影本為證。復經本院查核結果,因抗告人係至便利商店繳費,造成入帳日期與實際繳費日期有所誤差,致本院以為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誤於104年5月14日為駁回抗告人訴訟之裁定,抗告人之抗告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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