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貞 被 告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被 告 許郁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