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賢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