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告
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賢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