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1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