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