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7號
- 上訴人
- 王文興
- 被上訴人
- 臺灣低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三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329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