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穎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寬、于昕蕎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寬、于昕蕎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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