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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3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3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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