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士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3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3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