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邱素女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錫坤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