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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雯英因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

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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