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林慶郎
- 法定代理人黃世直
- 被告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雯英因104年度訴字第1605號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 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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