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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林慶郎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訴人
即被告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

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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