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