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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曹宗鼎林慶郎高英賓
  •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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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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