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37號
- 原告
- 愛菲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瑜慧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 被告
- 謝錫萍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間承攬被告位於台中市向心南路住宅之裝潢設計施作工程,總工程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03萬2623元,追加工程款65萬5335元,合計168萬7958元。茲該裝潢工程業已完工,惟被告迄今僅支付41萬元,尚有127萬7958元(以上均為未稅價),經原告履次催討均不給付;嗣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鈞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被告竟又聲明異議。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營業稅5%,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34萬1856元【計算式:1277958×1.05%=134185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無重覆計價,雖被告對價格有質疑,惟契約既已約定,自應按約定處理。
⒉被告辯稱有部分工項未施作,惟該部分雙方並未達成協議,原告因而未予施作,而原告請款之金額,亦未包含該部分。
⒊原告並未承諾附表㈠編號②的工程報價要打8.85折;亦未承諾附表㈠編號⑧的工程報價要打8.2折。
⒋即使認為兩造間就部分承攬工程未達成合意,惟原告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4萬1857元,及自鈞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原告所提出之工程估價單,僅工程款合計103萬2623元之2張估價單(金額分別為46萬8495元、即附表㈠編號①;及56萬4128元、即附表㈠編號②),有經被告簽名確定。其他追加工程之5張金額合計65萬5335元之估價單(金額分別為:地下一樓5萬5270元、一樓7萬3410元、二樓15萬5080元、三樓20萬1045元、四樓17萬0530元,,即附表㈠編號③~⑦),則未經被告確認。
㈡另原告提出之追加工程估價單,雖有部分確實有追加,惟部分與原工程估單價所約定之單價有出入;部分則有重複計價之情形;且有部分係實作數量不足;有部分則完全未施作;有部分則係施工不良,有部分工項原告承諾折扣卻未予計算折扣。經被告檢視後,加計確實追加之部分,並扣除重複計價、原告擅自變更單價、施作不足、完全未施作及施作不良,以及未依約定折扣之工程,則原告尚應扣除之工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㈡所示,合計67萬9532元(計算式:167404+87180+139427+125457+160064=679532)。故扣除重複計價、施作數量不足及未施作部分等之後,本件之總工程款,實際應僅有100萬8426元(計算式:1687958-679532=1008426 )。
㈢又被告為釐清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數量,委託他人專業丈量並製圖,額外支出3萬元。另原告施作之工程未完工及瑕疵損害8萬元,及因未完工致整體工程未達預期效果之損害12萬元。以上合計23萬元,亦得主張抵銷。
㈣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由兩造整理併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103年4月間承攬被告位於台中市○○○路000號房屋之裝潢設計工程。
⒉原告前後共提出如附表㈠所示之承攬估價單。其中除編號①、②之估價單,被告有簽名確認外,其餘估價單,被告並未簽名。
⒊附表㈠編號⑧之估價單,係兩造就原估價單中,各樓層之系統櫃部分,於討論追加減時,由原告另外提出,惟被告亦未簽名。
⒋被告於103年4月16日、及6月10日,各給付工程款16萬元、及25萬元,合計41萬元予原告。
㈡主要爭點:
⒈除附表㈠編號①、②之承攬估價單外,兩造有無就其他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價額達成合意?
⒉上開估價單之工程項目,有無重複計價之情形?
⒊原告有無實際按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施作?是否增加或短少?應增加或扣除之金額為何?
⒋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瑕疵?若有瑕疵?合理之修繕費用或應扣除之工程款為何?
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何?
四、法院之判斷:
㈠除附表㈠編號①、②之承攬估價單外,兩造並未就其他估價單所列工程項目及價額(即追加工程部分)達成合意:
⒈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關於附表㈠之全部估價單,均已達成合意,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表示僅就編號①、②之估價單達成合意等語。則自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及單獨針對系統櫃重新議價所列出之附表㈠編號⑧之估價單,亦達成合意一節,負舉證之責任。
⒉經查,原告所提出之附表㈠之8張估價單中,除編號①、②之估價單有經被告簽認回覆外,其他6張估價單則均未經被告簽認。衡情,倘雙方就追加工程及系統櫃部分確實已達成合意,豈有未予簽認之理。
⒊另一般設計裝修業承攬工程,應包含承攬合約書、估價單、設計詳圖等,作為兩造履約之依據。惟本件經送請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台中市裝修公會)鑑定結果,不僅合約書不完備,設計圖僅有B1~4F部分平面配置圖及3D示意圖,並無立面圖及施工、材料詳圖等,此有該公會於105年1月27日以中室內君字第10501003號函覆本院之鑑定報告書六、現況鑑定鑑價情形分析與說明第㈡點之敘述自明(本院卷㈠第277頁)。換言之,原告在簽訂承攬契約時,並未備齊必要之文件資料。茲原告既未能備齊必要之文件資料,當無從期待被告得完整審視一切資料之後,而與原告進行簽訂契約之手續。故被告抗辯,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及編號⑧重新議價之系統櫃估價單並未經被告確認一情,自可採信。
⒋參照首揭之說明,兩造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及編號⑧之系統櫃重新議價之內容,其意思表示既未達成合意,則此部分之契約關係自未成立。
㈡原告可以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⒈承前所述,兩造關於附表㈠編號③~⑦之追加工程估價單內容,其意思表示雖未達成合意,而未成立承攬契約,惟原告實際上仍有進場施作此部分之工程(詳如後述),換言之,被告仍受有裝修施工之利益,並因此致原告受有支出裝修工程費用之損害。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既無承攬契約關係,且被告所受利益,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仍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
⒉至於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內容,既經被告簽認,兩造間當已合意成立承攬契約,則原告自得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自明。
⒊被告另辯稱: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原告之報價亦有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經查,依裝修公會鑑定結果,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內容,倘依一般市價鑑定,合理行情分別為45萬5503元,及55萬8000元(參本院卷㈠第294、265頁)。雖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總價分別為46萬8495元、及56萬4128元(見本院卷㈠第10頁、第10頁背面),均略高於鑑定之行情,惟差距並不大。且系爭估價單之價額既經兩造同意而議定之,除非被告能證明簽認估價單當時,原告有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約,否則,自不得於事後以價格太高為由,而撤銷其訂定契約之意思表示。故關於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其合約金額仍應以經被告簽認者為準,即103萬2623(計算式:468945+564128=1032623)。
㈢追加工程部分(即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確實有重覆計價;且施作項目及數量確實與估價單不符:
⒈本件經台中市裝修公會檢視附表㈠編號③~⑦,即地下一樓至四樓追加減工程、品名、規格、尺寸、單價、總價等鑑定比對結果,有部分項目確實有重複計價之情形,另有部分工項為變更工法或材質,而非重覆計價,重複計價金額為5萬8225元,此亦有鑑定報告書附件三可資佐證(見本院卷㈠第285~287頁)。
⒉另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與現場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確有不相符合之處,其中地下一樓應扣減5萬2234元;一樓應扣減1萬3600元;二樓應扣減2697元;三樓應扣減7200元;四樓應扣減1萬0200元,合計應扣減8萬5931元,亦有鑑定報告書附件四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38~292頁)。
⒊綜上,附表㈠編號③~⑦之估價單,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項目及數量,合計金額應為51萬1179元【計算式:(55270+73410+155080+201045+170530)-58225-85931=511179】。
㈣被告抗辯部分工程項目應以8.85折或8.2折計價為無理由:
⒈被告抗辯關於附表㈠編號②之估價單,就木作部分,原告曾同意給予8.85折之優惠,其主要理由為:該估價單木作部分,倘以「數量」乘以「單價」,原始總價應為50萬6250元,惟原告最後同意議定之價格為44萬8068元,以此計算,原告確實給予被告8.85折的折扣(計算式:448068÷448068≒0.885)。惟查,細觀該估價單之記載,各項工程在「數量」及「單價」欄位雖均有記載,惟在「總價」欄位,就「軌道門連動五金」、「升級摺疊門含軌道五金」、「外露式窗簾盒遮蔽冷氣包管」、「冷氣窗封板」、「衣櫃上封頂」等工項,均不予計價,故總價加總之結果才會變成44萬8068元。換言之,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最後計算總價時,將上開工項之工程費用納入其他工項當中,不另計價,並調整為「0」元。並非如被告所述,將各工項之費用平均以8.85折計算。且參見系爭估價單上,亦無將總價乘以8.85折計算之任何數據。被告主張原告就該紙估價單之工程項目,同意以8.85折計價,顯與事實不符。
⒉被告另抗辯,與原告議價期間,原告另將各樓層施作之系統櫃部分,單獨列出一份估價單(即附表㈠編號⑧),該紙估價單之總價原為62萬6200元,惟原告最後在備註欄記載之總價為51萬3484元,故原告已同意系統櫃部分以8.2折計算等語(估價單詳見本院卷㈠第26頁)。惟查,被告既主張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中,僅附表㈠編號①、②之估價單有經被告簽名確認,則關於此份系統櫃重新議價之估價單,顯然亦未經被告確認。換言之,即使當時原告有意就系統櫃部分給予被告8.2折之折扣,惟雙方既未達成合意,被告自不得主張系統櫃之費用已重新議價完成,並以8.2折計價。
㈤本件工程確實有部分瑕疵,原告應負擔瑕疵修補費用: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台中市裝修公會鑑定結果,認為部分工程確實有施作瑕疵,而瑕疵工項修繕之合理金額為3萬5290元(見本院卷㈠第278頁)。故本件原告應負擔之瑕疵修繕費用應為3萬5290元。
㈥綜上,本件裝修工程,經兩造合意成立之契約金額為103萬2623元;兩造雖未有合意,惟原告實際施作之工項及數量,金額為51萬1179元;另原告應負擔之瑕疵修補費用為3萬5290元,故原告本可請求之工程款應為150萬8512元(計算式:1032623+511179-35290=1508512)。茲被告業已給付41萬元之工程款予原告,則被告尚積欠之工程款應為109萬8512元(計算式:1508512-410000=1098512)。又原告之報價均未含5%之稅額,此有估價單可證,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為115萬3438元【計算式:1098512×1.05=1153438(元以下四捨五入)】。
㈦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工程款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依督促程序由法院於104年4月23日送達支付命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4年4月24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㈧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5萬3438元,及自10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均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 工程名稱 │ 報價日期 │ 總價 │ 備 註 │
│號│ │ │(新台幣元)│ │
├─┼───────┼─────┼─────┼──────────────┤
│①│總表 │103.04.09 │ 468,495 │被告於103.04.19簽認 │
│ │(B1F~4F) │ │ │ │
├─┼───────┼─────┼─────┼──────────────┤
│②│其他工程 │103.04.16 │ 448,068 │(合計:564,128) │
│ │(B1F~4F) │ │(木作部分)│ │
│ │ │ ├─────┤ │
│ │ │ │ 116,060 │被告於103.04.16簽認 │
│ │ │ │(其他部分)│ │
├─┼───────┼─────┼─────┼──────────────┤
│③│B1F追加工程 │103.04.09 │ 55,270 │被告未簽認 │
├─┼───────┼─────┼─────┼──────────────┤
│④│1F追加工程 │103.04.09 │ 73,410 │被告未簽認 │
├─┼───────┼─────┼─────┼──────────────┤
│⑤│2F追加工程 │103.04.09 │ 155,080 │被告未簽認 │
├─┼───────┼─────┼─────┼──────────────┤
│⑥│3F追加工程 │103.04.09 │ 201,045 │被告未簽認 │
├─┼───────┼─────┼─────┼──────────────┤
│⑦│4F追加工程 │103.04.09 │ 170,530 │被告未簽認 │
├─┴───────┴─────┼─────┼──────────────┤
│ 合 計 │1,684,958 │ │
│ │ │ │
├─┬───────┬─────┼─────┼──────────────┤
│⑧│系統櫃工程 │103.05.21 │ 626,200 │ │
│ │ │ │ │被告未簽認 │
│ │ │ │ ↓ │ │
│ │ │ │ │ │
│ │ │ │ 513,484 │ │
└─┴───────┴─────┴─────┴──────────────┘
附表㈡:被告主張原告重複計價、施作不足、未施作、及施作不
良之工程項目(價格部分單位:新台幣元)
┌─────────────────────────────────────────────┐
│ 地下一樓部分 │
├─┬────────┬───────────┬────────────┬────┬────┤
│編│ 工程項目 │ 估價單之記載 │ 實際施作情形 │合理之追│追加減價│
│ │ ├──┬───┬────┤ │加減數量│ │
│號│ │數量│ 單價 │ 總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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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平丁天花板 │ 8│ 4600│ 34960│實作施作數量為10.2 │ +2.2│ +9614│
├─┼────────┼──┼───┼────┼────────────┼────┼────┤
│②│木作修樑 │ 45│ 650│ 27788│未施作 │ │ -27788│
├─┼────────┼──┼───┼────┼────────────┼────┼────┤
│③│木作雙面隔間牆 │ 13│ 5400│ 66690│實際施作數量6.74 │ -6.26│ -33804│
├─┼────────┼──┼───┼────┼────────────┼────┼────┤
│④│隔間門 │ 2│ 6800│ 12920│未施作 │ │ -12920│
├─┼────────┼──┼───┼────┼────────────┼────┼────┤
│⑤│木格柵 │ 6│ 3200│ 18240│總價×8.85折 │ │ -1248│
├─┼────────┼──┼───┼────┼────────────┼────┼────┤
│⑥│會客室-玻璃牆 │ 1│ 19500│ 16576│黑鏡報價只有70才 │ │ -5865│
├─┼────────┼──┼───┼────┼────────────┼────┼────┤
│⑦│會客室-冷氣隔柵 │ 1│ 12000│ 10200│未施作 │ │ -10200│
├─┼────────┼──┼───┼────┼────────────┼────┼────┤
│⑧│會客室-電視牆面 │ 1│ 5400│ 4590│與編號③重複計價 │ │ -4590│
├─┼────────┼──┼───┼────┼────────────┼────┼────┤
│⑨│中島吧檯L型水槽 │ 1│ 32500│ 32500│施作不良無法使用 │ │ -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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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壁面天花批土刷漆│ 1│ 68500│ 58225│重複計價 │ │ -5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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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平丁天花板 │ 1│ 36800│ 36800│與編號①重複計價 │ │ -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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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油漆B1、1F 追減 │ -1│ 18000│ -18000│有施作 │ +1│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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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油漆2F~4F 追減 │ -1│ 46000│ -46000│有施作,按實作面積計算 │ │ +3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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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油漆2F~4F │ │ │ │追加 │ │ │
│ │批土+磨平 │ 80│ 100│ 8000│ │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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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塑膠地板 │ 23│ 1600│ 34960│實際施作數量僅16坪 │ -7│ -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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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6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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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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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銀台 │ 1│ 38200│ 32470│104.02.11已重新估價28200│ │ -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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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立體天花板 │ 11│ 6800│ 71060│104.02.11已重新估價數量 │ │ │
│ │ │ │ │ │為9.5坪,但實際僅施作8.5│ │ │
│ │ │ │ │ │坪 │ -1 │ -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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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木作雙面隔間牆 │ 4│ 5400│ 20520│總價×8.85折 │ │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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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正面牆172×336 │ 2│ 7200│ 13680│實際未施作 │ │ -1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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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更衣室變更 │ 1│ 8000│ 8000│設計不良無法使用 │ │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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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正面牆面/皮雕版 │ 1│ 28880│ 28880│與樣板不同色 │ │ -2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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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正面強化優白玻璃│ 1│ 14440│ 14440│總價×8.85折 │ │ -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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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造型修弧 │ 1│ 8000│ 8000│總價×8.85折 │ │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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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壁紙 │ 1│ 12200│ 12200│總價×8.85折 │ │ -1403│
├─┼────────┼──┼───┼────┼────────────┼────┼────┤
│⑩│門框修飾 │ 1│ 9600│ 9600│總價×8.85折 │ │ -1104│
├─┼────────┼──┼───┼────┼────────────┼────┼────┤
│⑪│更衣室平丁天花板│ 1│ 5600│ 5600│已重新估價為4600 │ │ │
│ │145×225 │ │ │ │4600×8.85折 │ │ -1529│
├─┼────────┼──┼───┼────┼────────────┼────┼────┤
│⑫│更衣室平丁天花板│ │ │ │已重新估價為4600 │ │ │
│ │145×150 │ 1│ 4500│ │且實際僅施作0.66 │ │ │
│ │ │ │ │ │4600×0.66×8.85折 │ │ -1811│
├─┼────────┼──┼───┼────┼────────────┼────┼────┤
│⑬│鐵件層板 │ 1│ 9200│ │總價×8.85折 │ │ -1058│
├─┼────────┼──┼───┼────┼────────────┼────┼────┤
│⑭│原有壁面刷漆 │ 1│ 15000│ 15000│重複計價 │ │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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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 -8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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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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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電視櫃下櫃 │ 1│ 36800│ 31280│尚待確認 │ │ -1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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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層板 │ 56│ 1100│ 61600│實際未施作 │ │ -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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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立體天花板 │ 3│ 6200│ 18600│追加3坪(總價×8.85折) │ │ +1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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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平丁天花板 │ 4│ 4600│ 18400│追加4坪(總價×8.85折) │ │ +1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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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木作包框/線板 │ 60│ 750│ 45000│實際施作14.4M │ │ │
│ │ │ │ │ │750×14.4=10800 │ │ │
│ │ │ │ │ │10800×8.85折=9558 │ │ │
│ │ │ │ │ │45000-9558=35442 │ │ -3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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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木作雙面隔間牆/ │ │ │ │ │ │ │
│ │玻璃 │ 1.8│ 7200│ 12960│總價×8.85折 │ │ -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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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鋼琴櫃 │ 1│ 24600│ 24600│總價×8.2折 │ │ -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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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展示櫃 │ 1│ 22500│ 22500│尚待確認 │ │ -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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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批土刷漆 │ 1│ 42000│ 42000│重複計價 │ │ -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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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3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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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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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木作雙面隔間牆 │ 3.5│ 7200│ 25200│實作2.4坪 │ -1.1│ -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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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隔間門105×277 │ 1│ 16500│ 16500│總價×8.85折 │ │ -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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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男孩房衣櫃 │ 1│121300│ 121300│總價×8.2折 │ │ -2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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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男孩房床邊櫃 │ 1│ 16200│ 16200│總價×8.2折 │ │ -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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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書房窗邊收納櫃 │ 1│ 15300│ 15300│總價×8.2折 │ │ -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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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書房書桌組 │ 1│ 18300│ 18300│總價×8.2折 │ │ -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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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女孩房衣櫃 │ │ │ │原估價單同意屬產品升級 │ │ │
│ │鋁框門補差額 │ 1│ 9600│ 9600│不予計價 │ │ -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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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女孩房衣櫃 │ │ │ │原估價單同意屬產品升級 │ │ │
│ │到頂補差額 │ 1│ 8565│ 8565│不予計價 │ │ -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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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女孩房窗邊櫃書桌│ 1│ 25200│ 25200│部分重複計價 │ │ -1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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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女孩房床邊櫃 │ 1│ 5000│ 5000│總價×8.2折 │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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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批土刷漆 │ 1│ 52000│ 52000│重複計價 │ │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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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12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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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樓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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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隔間門 │ 1│ 6400│ 6080│未施作 │ │ -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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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臥衣櫃 │ 1│ 34900│ 34900│總價×8.2折 │ │ -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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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主臥化妝台 │ 1│ 21500│ 21500│總價×8.2折 │ │ -8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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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女孩房床頭 │ 1│ 13300│ 13300│總價×8.2折 │ │ -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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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女孩房化妝台 │ 1│ 12800│ 12800│總價×8.2折 │ │ -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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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女孩房衣櫃 │ 1│126900│ 126900│總價×8.2折 │ │ -2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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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架高木地板 │ 3│ 10200│ 30600│原估價單之單價每坪5800元│ │ │
│ │ │ │ │ │實作1.84坪,再打95折 │ │ -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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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主臥立體天花板 │ 3│ 6800│ 20400│原估價單之單價每坪6200元│ │ │
│ │ │ │ │ │再打8.85折 │ │ -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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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主臥床背增厚/ │ │ │ │合理市價每坪2500元 │ │ │
│ │單面隔間 │ 1│ 13700│ 13700│實作1.83坪 │ │ -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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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冷氣修樑 │ 1│ 18500│ 18500│重複計價 │ │ -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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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批土刷漆 │ 1│ 46800│ 46800│重複計價 │ │ -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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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6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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