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 告 杜暉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潘曉琪律師 被 告 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程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林宸諒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