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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 上訴人
    宋鴻志
  • 被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 宋鴻志 被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4,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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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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