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林麗玉
- 上訴人宋鴻志
- 被上訴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 宋鴻志 被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4,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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