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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訴人
宋鴻志
被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324,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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