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 上訴人
- 宋鴻志
- 被上訴人
-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5,324,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