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黃建都
- 法定代理人林麗玉
- 上訴人宋鴻志
- 被上訴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宋鴻志 被 上訴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5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沈筱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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