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良 送達代收人 呂玫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