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呂明坤
- 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瑞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瑞瓊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 19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7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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