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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1號

原告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正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告
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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