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桿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桿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8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念慈